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和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实现集团公司的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纳入生产经营考核,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行业、业务职责、组织架构和管理实际,制定覆盖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石嘴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指导清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第三章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听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依法建立健全适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规定,及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事故预警、响应、处置相关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八)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组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查改督销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各子公司加强危险作业管理.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监督落实;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单位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贯彻执行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对分管领域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监督落实;
(四)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工程技术措施;
(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落实事故隐患查改督销规定,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监督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正确佩戴和使用;
(八)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会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时,提出处置和整改建议;
(五)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及时提出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的建议;
(六)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持续改善劳动条件和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组织或参与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明确部门所属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监督落实;
(四)参与或配合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查改督销工作;
(五)熟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六)按照职责分工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相关保障或技术支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听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依法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规定,及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六)加强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统一协调、管理,组织制定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制度、承包、承租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承包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事故预警、响应、处置相关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九)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和安全班组建设;监督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查改督销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制定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盲板抽堵、建设工程拆除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临近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地下电缆通道等危险作业管理,严格落实作业许可制度;
(六)组织制定承包、承租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对本单位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监督落实;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单位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贯彻执行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工程技术措施;
(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落实事故隐患查改督销规定,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工程技术措施的落实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正确佩戴和使用;
(八)加强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对承包承租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监管;
(九)对本单位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盲板抽堵、建设工程拆除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临近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地下电缆通道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检查;
(十)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子公司工会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时,提出处置和整改建议;
(五)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及时提出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的建议;
(六)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持续改善劳动条件和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组织或参与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与所属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监督落实;
(四)参与或配合本单位事故隐患查改督销工作;
(五)熟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六)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相关保障或技术支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
第十九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厂(场)站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对厂(场)站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单位的规程、制度在本厂(场)站的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和评比;
(三)组织拟定本厂(场)站的安全生产年度、季度、月度计划,拟定本车间(区队、工段)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
(五)严格执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深入排查本厂(场)站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组织整改落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定期组织厂(场)站人员开展安全检查、风险辨识,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直至销号;
(七)加强设备、设施和装置的检修维护,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安全制度,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
(八)执行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派员现场监督,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九)厂(场)站承担的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按职责权限下达作业指令或按程序报批,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监护;
(十)对厂(场)站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重要设备设施逐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十一)加强班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
(十二)接到事故报告后,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同时立即上报分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召开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告知班组作业区域的主要安全生产风险点、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做好技术交底;
(二)加强班组安全培训,督促班组人员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或交接班检查,对班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对新进员工、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班组安全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法;
(六)对作业中发生的险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织做好初期应急处置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从事特种作业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
(四)认真做好班前班后的交接,并做好安全记录和提醒下一班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五)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九)维护保养好使用的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十)发生事故或涉险事件,立即向班组长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施救,参加有关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预防措施和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熟悉本单位和本岗位主要安全风险,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自觉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制止他人的不安全行为;
(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四)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救援预案演练;
(五)积极参与、自觉接受各类安全检查,主动提出改进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项目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协议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本单位安全管理;有权拒绝发包出租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二)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三)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排查治理隐患,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四)主动接受发包出租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指导,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制定、修改、完善、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为严格落实上述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对承包、承租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工安全通则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不安全的作业,及时提出意见,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第二十五条 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杜绝“三违”,做到“三不伤害”,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员的正确指挥。
第二十七条 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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